原标题:车辆买卖有“陷阱”不幸中招早维权
相对于普通品牌汽车来说,每年生产数量极为有限的劳斯莱斯,绝对算是汽车里的“贵族”,动辄数百万元的售价及昂贵的维修保养费用,也绝非普通家庭可以承受。家境殷实的贾女士,在2015年通过经销商购买了一辆劳斯莱斯古斯特轿车。一次偶然原因,贾女士发现这辆520万元的车里程表竟被人为调整过。因怀疑该车系二手车,贾女士将经手该车的两家经销商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买卖合同、退还车款并三倍赔偿损失1380余万元。
500余万购得豪车 检修发现有“猫儿腻”
在一次饭局上,贾女士父亲贾先生认识了陈某,陈某自称是一家名叫“锦麟”公司的工作人员,锦麟公司有一辆劳斯莱斯古斯特EWB汽车正在销售。因为对劳斯莱斯汽车喜爱已久,贾先生到店里看车后,最终决定为女儿小贾购买该车。2014年1月26日,双方签订《汽车销售合同》,约定该车售价520万元。
按照小贾一方的说法,在合同签订后,她如约履行。在办理车辆登记手续过程中,锦麟公司向她出具了另一家名为“德特”公司开具的售车发票,后她将汽车提走,并上了车牌。小贾称,截至起诉前,该车仅有1000余公里的行驶记录。因为平时很少动车,为保持车辆性能,贾先生的司机会偶尔开一下这辆劳斯莱斯,出门“遛遛车”。
但一次司机在遛车时,突然发现汽车仪表盘和倒车影像都不亮了,急忙将车开去劳斯莱斯4S店维修。4S店的工作人员在检查后的答复,让小贾大吃一惊。工作人员称,该车改过里程表,行驶已有5000余公里。最重要的是,4S店工作人员表示按规定,厂家对该车已不再承担保修责任。
自己明明购买的是一辆新车,没怎么开怎么会就已经行驶了5000多公里?而且里程表也被调整过,小贾自然而然会认为,自己被骗买到了一辆二手车。
认为遭到对方欺诈 要求退车索赔千万
为此,小贾一纸诉状将锦麟公司及开具发票的德特公司一并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其与锦麟公司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判令锦麟公司退还购车款460余万元及其他费用60余万元,判令锦麟公司与德特公司赔偿1380余万元等。与此同时,锦麟公司也提出反诉,表示小贾尚欠购车款及公司为其垫付的保险、购置税等,要求小贾支付公司共计300余万元。
对于汽车是否为二手车一事,锦麟公司表示,公司早已依约履行车辆交付义务,小贾也实际管理并使用车辆长达三年之久,锦麟公司已完成买卖合同项下的义务。现小贾要求撤销合同,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合同存在可撤销的情形。小贾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购车行为不存在重大误解,车辆价款符合市场行情,且小贾购车时明确知道汽车已经存在购置税缴纳记录,她同意购买车辆并接受车辆进行了上牌登记,签署合同并购车时不存在欺诈情形,因此小贾无权要求撤销合同。
“汽车在原告管理使用期间发生仪表系统故障,在没有能确定车辆故障是质量问题还是人为原因导致的情况下,我们公司本着客户利益至上的原则,已经给车进行了售后维修。”锦麟公司代理人认为,不排除是小贾为了逃避支付剩余车款,自行对车辆仪表系统及零部件进行拆装等措施。
而德特公司则认为,其只是受锦麟公司和小贾共同委托,开具了发票,买卖合同相对方是小贾与锦麟公司,其不是买卖合同一方当事人,因此不是适格被告。对于锦麟公司的反诉,小贾表示她已付清车款,称其中部分车款系汇入锦麟公司销售人员陈某的账户,陈某的收款行为应代表锦麟公司。
庭审中,小贾还出具了一份录像,想以此证明劳斯莱斯4S店工作人员认为涉案车辆疑似二手车。但锦麟公司、德特公司均表示录像无法辨认谈话人,因此对于其真实性不予认可。
双方证据均不足 一审分别驳诉求
本案于去年12月一审宣判,一审法院对本案的争议焦点进行了总结,一是锦麟公司向小贾销售的涉案车辆是否存在欺诈的情形,德特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二是小贾是否欠付车款。
法院认为,经查,涉案车辆在售予小贾之前,并未销售过,小贾虽主张涉案车辆存在调整里程表及拆装零部件的情形,但其提交的录音录像无法确定谈话人身份,锦麟公司对此亦不予认可,经向劳斯莱斯4S店核实,该劳斯莱斯4S店也未认可曾答复涉案车辆拆装零部件及调整里程表,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小贾仅以该录音录像及证人证言主张锦麟公司存在调整里程表和拆装零部件行为,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
小贾据此主张锦麟公司的销售行为存在欺诈,要求撤销合同、锦麟公司退还车款及费用并支付赔偿,法院难以支持。而德特公司在锦麟公司向小贾销售车辆过程中收取车款,开具发票,但不足以认定德特公司是涉案车辆的销售者,小贾主张德特公司应与锦麟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车款一事,根据小贾提交的证据,她已向锦麟公司付款520万元,锦麟公司现主张小贾欠付车款及保险费、车辆购置税,缺乏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综上,一审法院除了驳回小贾的全部诉讼请求外,也一并驳回锦麟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关键词·质疑
二审法院调证据 汽车售前已行驶
小贾与锦麟公司不服一审判决,随后均提起上诉。上周,本案在北京市三中院二审开庭。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案卷中的相关材料,二审法院从涉案车辆进口商——宝马中国公司处调取了证据材料。根据宝马中国公司的答复,小贾所购买的劳斯莱斯车是2013年该公司从英国进口至中国广州,当年6月运到北京。当时宝马公司有意将该车作为市场用车,但未落至宝马公司名下就售给了德特公司。车辆交到德特公司时,就已经有了近5000公里的行驶里程,为此,宝马公司还给了德特公司12万美元及车税等相应优惠。记者还了解到,目前小贾已将涉案车辆转售。
对于法院调取的这项证据,锦麟公司代理人认为,这与实际情况存在矛盾。“2014年交车后,汽车才行驶了1000多公里,如果差百八十公里是正常的,但差了这么多肯定就不正常了,因此我们对这份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德特公司则向法庭提交了一份交车单,称根据该文件上显示,其交给锦麟公司的车系新车。
对于两家公司的说法,小贾代理人称:“这完全是对方恶意串通伪造的一份证据,因此对这份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我们均不予认可。”
庭上双方互不让 孰是孰非仍是谜
庭审期间,锦麟公司还找到一位证人李某出庭作证,李某自称系撮合贾先生到锦麟公司购车的中间人。“贾先生当时看车,知道车是有公里数的,我听说贾先生付了一部分款,还欠了一部分款,但交接车和付款等细节我就不清楚了。”
针对李某的证言,小贾代理人指出,该证人所做的是虚假证词。“这辆车当时是在陈某介绍下买的,他根本不是证人。另外,他对很多细节都不清楚,他的证词也没有证明效力。”小贾代理人认为,根据法院调取的证据,已经证明涉案车辆并非全新车。“这么来看,宝马中国公司是第一任车主,德特公司是第二手,锦麟公司是第三手,到了我们这儿都已经成第四手了。”
而对于欠款一事,小贾代理人称,正如一审时所述,小贾早已结清车款,只不过部分钱是交到了销售人员陈某手上。“如果锦麟公司没收到钱,早就找我们要了,但是他们之前一直也没向我们提过欠钱的事,这太不符合常理。”因此小贾一方认为,两家公司的行为系恶意串通,销售问题车辆,符合我国《消法》相关规定,应该承担惩罚性赔偿,德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锦麟公司代理人表示,据其了解,小贾转售车辆的价格为500万元,因此再要求三倍赔偿是不合理的,而且对方不能证明是锦麟公司修改的里程表。德特公司依旧认为其并非销售当事人,“我们已经将信息如实告诉锦麟公司,我们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法庭将择期宣判此案。
北京晨报记者 黄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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