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周至县公安局向周至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逮捕一起盗窃案,经该院审查,发现该案不构成盗窃罪,遂做出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赵某某的决定,并依法监督公安机关撤案。
被害人王某和朋友一起在网吧上网,两人座位背靠背相隔一个过道。期间其朋友让王某帮忙看一下电脑游戏,王某便转过身到过道这边的电脑上操作,等王某操作完转身回到自己电脑桌时发现放在桌上的手机被盗。周至县公安局对该案立案后将涉案手机送至物价局鉴定,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999元。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陕西省盗窃罪立案标准为2000元,本案也没有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额减半的情节,因此赵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扒窃是本案的关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扒窃”定义为: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公共场所”指的是公开的场合,也即可供不特定人随意出入的场所;“随身携带”不仅包括放在身上,还应包括置于身旁,即在被害人身体附近的,可支配、可掌控、触手可及的范围内,都应算是“随身携带”。
本案的案发地点为网吧,属于“公共场所”,但王某的手机不能算“随身携带”。因为案发时王某将手机放在自己的电脑桌上,后被朋友叫着帮忙看游戏,王某转过身体,越过过道在朋友的电脑桌上操作。此时的王某背对自己的手机,注意力集中的操作电脑游戏,中间还隔着一个过道,从距离、视线范围和注意力来看,王某已经失去对手机的支配和控制,王某的手机并没在王某“触手可及”的范围内。
经该院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赵某某不属于扒窃,只是普通的盗窃行为,因本案涉案手机鉴定价值不够陕西省盗窃罪立案标准,最终该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并监督公安机关及时撤销案件。
立案监督是刑诉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对促进公安机关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有着重要的作用。该院通过细心严格的办案,发现了公安机关不应该立案而立案的现象,及时监督撤案,有效的维护了法律的公正,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作者:郭月宁、耿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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