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记者/李云虹 特约记者/祝阅武
在我国,矿产资源颇为丰富。但随着近年来矿产市场的萧条,导致一些因矿产资源而产生的纠纷不断上升。在这样的背景下,内蒙古赤峰市敖汉旗春风矿业也未能幸免,引发了一起民事诉讼。
作为涉案公司,春风矿业矿主李春风曾经风光无限。但至今他都不明白,自己实际以5500万元的价格转让矿业的费用如何在法院的一纸判决中缩水3000万元,且至今没有执行回一分钱。如今,他经济陷入危机中,期盼早日拿回属于自己的钱。
一度辉煌的矿业生意
“清清的孟克河水还在那里缓缓流淌,低声吟唱岁月的沧桑,彩虹之桥的钢骨如敖汉人坚定奋发的脊梁……”美丽的内蒙古敖汉旗,是李春风梦想开始的地方。
据记者了解,春风矿业位于内蒙古赤峰市敖汉旗,于2005年10月31日由李春风一手创立。
内蒙古敖汉旗地处努鲁尔虎山脉北麓、科尔沁沙地南缘,背靠赤峰,东临哲盟奈曼旗,西与辽宁省建平县接壤,南与辽宁省北票市、朝阳市相连,北与赤峰市松山区、翁牛特旗隔老哈河相望,是全国闻名的文物大旗。
敖汉旗矿产资源蕴含丰富,有金、银、铁、钨、钼、铜、煤等矿产30余种,各类矿床、矿点200余处,年产黄金近4000千克,是自治区第一产金大县。
正如当地人形容的那样,“清清的孟克河水还在那里缓缓流淌,低声吟唱岁月的沧桑,彩虹之桥的钢骨如敖汉人坚定奋发的脊梁……”美丽的内蒙古敖汉旗,是李春风梦想开始的地方。
在李春风的记忆中,春风矿业自成立伊始,便以矿山开采、选铁、选金、铁精粉、黄金销售为主要经营项目。该矿业面积分为三大块,占地面积分别是9.3平方公里、1.59平方公里、20.36平方公里(政府配套资源)。
春风矿业经营6年后,由于有了新的投资项目,于是李春风萌发了将春风矿产转让的想法。“在朋友的推介下,我认识了同为辽宁人的王某。”李春风告诉记者,“王某也是从事矿产经营的。”
经过多方协商后,2011年4月,李春风与王某签署了一份《合作协议》。记者在这份协议中看到,双方认定,将春风矿业作价6000万元,王某投入货币以及实物,折价3000万元,为该公司50%的股份。协议签订后王某先期投入1200万元,半年后再投入1800万元。双方协议签订,王某有全部操纵管理该公司的权利;如更换法人,李春风积极配合。该公司需继续投入应按股份比例进行投入,该公司利润分成按股份比例各自分享。
协议中,双方还约定李春风负责该矿产公司无其他瑕疵,协议签订前的所有债权债务由李春风自行承担处理;如因债务以及其他原因造成公司停产,包括金、铁矿探矿证、政府配套资源,由李春风一方承担全部责任。协议签订后,待王某介入该企业正式经营,依据公司法继续操作,双方负有相互监督权利。
李春风强调,虽然双方达成合作协议,但实际上是转让自己份额的50%。因为双方默认该矿作价6000万元,若是合作,王某应支付或者投入6000万元才可享有50%的股份,而不是3000万元。由此可以确定,双方是转让关系,以3000万元转让50%份额,转让后才涉及双方合作问题。
协议签订后,王某开始入主春风矿业搞生产。据李春风介绍,尽管当初双方签订了协议,但“转让资金这一块儿还没有全部到位”。在这种情况下,王某还是介入了春风矿业的生产活动。
宾馆便签上的一张欠条
“正是出于一份信任”,在写下欠条当天,李春风在没有收到2500万元转让款前提下,便和王某到相关部门办理了手续,即将春风矿业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王某和他的妻子。
熟悉李春风的人都知道,那段日子,李春风在生意场上颇为得意。“他是赚过大钱的人。”一位曾经跟李春风有过生意往来的人如此告诉记者。也正是由于其他生意的红火以及已经转让给王某50%的份额(虽然钱没给付完毕),让他产生了将春风矿业剩余50%的股份转让出去的念头。
2011年年末,在一次闲聊中,李春风告诉王某,自己想将春风矿业剩余50%的股份也转让出去。得知这个想法后,王某表示,与其转给他人,不如直接将剩余的股份转给自己。
2011年12月30日,李春风和王某相约在敖汉旗新惠镇新惠路中段金陶宾馆内见面。
据李春风表示,此前,双方就春风矿业的股份签署过协议,此番转让的也是剩余股份,双方不用再另行签署协议了。这一次,自己颇为大度地让渡了一部分权利给王某。“原本剩下的50%股权应该作价3000万元,对方让我给他优惠些,于是,才有了2500万元的价格。”李春风告诉记者。
两人协商一致后,李春风和王某随手找来宾馆的一张便签,由王某亲自在上面写下了这样一张欠条:今有王某欠李春风矿山款二千伍佰万元整,还款日期2012年3月末解清(结清)。
记者注意到,在这张欠条中,双方还写下了错别字。这也在一个侧面说明,李春风和王某的文化程度并不高。
据记者了解,在当地,这样的操作模式颇为常见。但让李春风意想不到的是,正是这样的一个“惯常动作”,让他付出了惨痛的代价——这张欠条给他日后的维权之路埋下了隐患。
“正是出于一份信任”,在写下欠条当天,李春风在没有收到2500万元转让款的前提下,便和王某到相关部门办理了手续,即将春风矿业法定代表人变更为了王某和他的妻子。在李春风看来,2500万元就是转让剩余50%股份的价格。
2014年3月3日,李春风与自己的哥哥李春兴签署了一份债权转让协议。在这份协议中,李春风将王某的到期有效债权3700万元以及利息全部转让给李春兴。
因合同纠纷对簿公堂
法院认定李春风与王某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在此后形成的2500万元欠条,并未对之前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清算,此债权债务关系不能与之前的协议相混淆。
2015年,因王某未于约定时间给付春风矿产转让款,李春兴将王某起诉至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同年12月21日,该院对这一合同纠纷案予以立案。
经法院查明,2011年4月,王某与李春风签订合作协议,约定春风矿业作价6000万元,王某投入货币以及实物,折价3000万元,占有该公司50%的股份,并全部操纵管理该公司等。随后,王某进行了实物以及资金投入。
2011年12月30日,经双方协商,李春风将春风矿业股权转让给王某,并由王某写下一张欠条。当天,春风矿业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王某。而后,王某向李春风转账16次,支付1021.5万元。
2014年3月3日,李春风将对王某享有的到期有效债权(3700万元)以及利息全部转让给李春兴。
同时,法院还查明,2014年,内蒙古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曾判决春风矿业给付刘某等12名工人2010年7月至2011年4月的工资,共计13万余元。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李春风和王某签订的合作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合作了8个月,虽然未签订转让合同,但从双方的陈述、王某出具的欠条以及双方变更工商登记手续的行为可以认定,李春风将春风矿业全部股权以25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王某,即到2011年12月30日止,王某拖欠李春风的欠款为2500万元。李春风主张的3700万元欠款数额缺乏证据佐证。春风矿业拖欠工人工资发生在李春风与王某合作经营前,遂该由李春风承担。
2016年11月22日,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责令王某给付李春兴欠款1465万元。
拿到这份一审判决,李春兴的代理律师——辽宁森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付佳丽告诉记者,法院认定李春风与王某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在这份协议中,已经明确规定了春风矿业的作价为6000万元。而双方在形成2500万元欠条时,并未对双方之前约定50%股份的3000万元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清算,双方仅就额外50%股份商定以2500万元的价格转让并形成欠条。此债权债务关系清楚,不能与之前合作的3000万元混淆。
针对3700万元欠款,付律师给记者算了一笔账:李春风认可王某前前后后共计给付1800万元,那么,欠款为3000+2500-1800=3700万元,即李春兴受让的数额。
不服一审判决选择再审
法律规定,当事人不服原审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应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当事人向原审人民法院提交申请再审材料的时间为其申请再审时间。当事人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不予受理。
李春兴不服一审判决,向原审法院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付佳丽律师告诉记者,本案向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无可厚非。法律规定,案件当事人对已经生效的判决书不服时,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请时,需要递交申请书。
此后,李春兴的代理律师付佳丽将再审申请书提交给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但让她感到不解的是,同样不服一审判决的王某于2017年5月22日直接将再审申请书提交给了辽宁省高级人民院。付律师认为,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请时,需要向原审法院递交申请书,由原审法院呈送上级法院。而王某直接把申请递交给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并在该院成功立案,不符合法律规定。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应该不予受理。
对于付律师的这一说法,记者在《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申请再审案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中找到了法律解读。该通知显示,当事人不服原审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应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当事人向原审人民法院提交申请再审材料的时间为其申请再审时间。当事人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不予受理。当事人申请再审时,原审人民法院应做好阐明工作。经阐明,当事人撤回再审申请的,将申请再审材料退回。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依申请出具再审裁定和调解书。
记者了解到,王某在再审申请书中主要阐述如下理由:一、李春风和李春兴之间的《转让协议》涉嫌恶意串通;二、原审法院判决王某支付欠款有误;三、李春风的出资存在重大瑕疵,申请再审人依法享有抗辩权。综上,王某认为,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且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造成其合法权益受损,特申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李春兴在再审申请书中主要阐述春风矿业的总作价是6000万元,最终成交的价格为5500万元,第一次转让50%股份的价格为3000万元,第二次转让50%股份的价格是2500万元。
2017年12月21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辽民申2251号《民事裁定书》,指令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此案。
针对这份裁定书,付佳丽律师提出自己的疑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直接立案后,将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申诉案叫停,并移送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这在程序上是有问题的。而且,在这份裁定中,大篇幅阐述王某一方的理由,却对李春兴一方的申诉理由寥寥带过,显失公平。”
此案随着裁定的下发暂告一个段落。而李春兴继续维权,还需要历经重新立案、开庭、等待审理结果这一漫长的过程,他已深感疲惫不堪。据悉,本案将于最近开庭。这起合同纠纷案究竟会是一种什么结局?本刊将继续关注。
法律眼
一审判决生效后可否申请再审?
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制度。同一起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后,不能再进行上诉。此时,申请再审是主要救济措施。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民事判决书有提出上诉的权利。据此,法院的一审判决不立即发生法律效力,而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处于效力待定的状态。双方当事人中有一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上诉的,那么,不存在对一审判决申请执行的问题。但如果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均未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那么,该一审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若义务人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未自动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依此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
在民事、经济案件中,如果对方拒不执行生效判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的规定,法院执行民事、经济案件的强制措施有:(1)查封;(2)扣押;(3)冻结;(4)搜查;(5)变买;(6)划拨;(7)拍卖;(8)提取;(9)强制退出土地;(10)强行迁出或拆除房屋;(11)其他强制措施。除此之外,法院还应当让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发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发行金,承担强制执行费用。在强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如用暴力、威胁方法予以阻碍,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其罚款、拘留直至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罚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在行政案件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方拒绝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有强制执行权的机关也可以自己组织执行。其执行措施是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或者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劳动收入,也可裁定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另外,还可以强制迁出房屋、拆除违章建筑、退出侵占的土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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