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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民告官”获支持 济南中院判山东省政府违法

2019-06-13 15:06:41    来源:澎湃新闻     

开发商两度“民告官”获支持,济南中院判定山东省政府违法

2013年,山东泰安明智置业公司(下称“明智置业”)响应泰安市政府招商引资政策,投资开发该市粮库老库区项目。合同签订五年后,起初约定的优惠政策未能落实,导致项目搁置。一场民告官的拉锯战就此打响。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此前报道,2018年5月,明智置业向山东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其责令泰安市政府、泰山区政府限期组织实施该片区改造项目,并赔偿损失。然而,此行政复议申请被山东省政府驳回。随后,明智置业将山东省政府告上法庭,诉请撤销驳回决定,获济南中院支持。当年11月,济南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责令山东省政府重新作出复议决定。

2018年12月27日,山东省政府重新作出230号再驳复议决定,仍以涉案项目改造实施主体系泰山区政府为由,驳回明智置业的行政复议申请。明智置业不服,再次向济南中院提起诉讼。

2019年6月13日,澎湃新闻从本案代理律师袁裕来处获悉,济南中院已于5月21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山东省政府违反《行政诉讼法》,判令撤销山东省政府再次驳回明智置业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并责令省政府在60天内对此事重新做出行政复议决定。

招商合同签订五年,“协调”数次项目仍搁置

2013年12月,明智置业与泰安市泰山区财源街道办事处签订了《招商引资合同》,内容是该公司将与泰安市粮库、泰山面粉有限责任公司合作开发泰安首例旧城改造项目——市粮库老库区改造。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明智置业可享受泰安市片区改造和泰山区外来投资的相关优惠政策。

原告明智置业公司代表、监事徐熙萍称,合同签订后,明智置业预付了2080万元合作保证金。但在随后举行的多部门协调会上,泰安市财政局和粮食局以“市与区分灶吃饭”、“市级企业不能由区里运作”等理由,拒绝在会议纪要上签字,致使项目被搁置。

徐熙萍在行政起诉状中称,截至2014年底,绝大多数住户和商户都已经搬离了开发地块。2015年3月,泰安市粮食局又成立了“市粮库老库区开发工作指挥部”,并向泰安市政府请示该项目开发进展问题,称由于形势变化和政策调整,明智置业未能争取到承诺的优惠政策,开发陷入困难。

随后,明智置业又与泰安市粮库、泰山面粉有限公司签订《合作补充协议》,同时泰山区政府着手开始该项目的土地测算工作。可直至2018年,该项目仍未进入具体实施阶段。

明智置业方面认为,公司为此遭受重大损失,遂于2018年5月向山东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该公司认为,泰山区政府和泰安市政府有组织实施项目开发的责任和义务,项目延迟造成的损失应由其进行赔偿。

2018年7月,山东省政府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以泰安市政府有自由裁量权,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主体不适格等理由驳回明智置业的复议申请。

一审胜诉后行政复议又遭驳回,开发商再诉省政府获支持

收到驳回决定后,明智置业随即向济南中院提起行政诉讼。

该案一审开庭时,山东省政府出庭人员曾辩称,泰安市政府并非签订《招商引资合同》和《合作开发协议》的主体,不应受到合同与协议的约束。同时,原告诉状中提到的相关呈阅文件上的批示属于“行政机关内部行文”,其效力没有外化到行政机关之外,亦不可作为对行政机关之外其他人的行政承诺。一审判决书显示,济南中院并未支持上述抗辩理由。

济南中院认为,泰安市政府虽非合同当事人,但仅凭街道办事处显然无法完成合同约定的具体内容,且泰安市政府也对此项目作出过具体批示,并召开协调会议。

“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的职责和义务可以来自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同样也可以来自于行政机关的承诺”,济南中院认为,明智置业与泰安市财源街道办事处签订招商引资合同后,在其已支付合作保证金、搬迁工作基本完成的情况下,可认为当地政府已对明智置业在该项目范围内进行开发作出行政承诺。

2018年10月30日,济南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撤销山东省政府驳回明智置业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并责令省政府在60天内对此事重新做出行政行为。

一审判决后,山东省政府于2018年12月27日重新作出230号再驳复议决定,却仍以涉案项目改造实施主体系泰山区政府为由,驳回明智置业的行政复议申请。明智置业不服,再次向济南中院提起诉讼。

明智置业方面代理律师袁裕来向澎湃新闻表示,《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山东省高院再次驳回原告复议申请涉嫌违反《行政诉讼法》。

2019年5月21日,济南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撤销山东省政府再次驳回明智置业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并责令省政府在60天内对此事重新做出行政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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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中院2019年5月21日判决书截图 来源:受访者供图

济南中院认为,该院2018年11月15日作出的生效行政判决已明确,泰安市政府均是适格的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负有相应职责,且山东省政府在收到行政判决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在判决已生效的情况下,山东省政府仍以泰安市政府不负有《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法定职责为由,重新作出230号再驳复议决定,违反了《行政诉讼法》。

“依照法律规定,此次山东省政府不仅败诉,相关责任人员还应该被追究责任。”袁裕来说。

[责任编辑:张亚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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