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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主干道上“追逐”,是紧急避险?

2019-07-25 14:03:16    来源:检察日报    

庄华在江苏省沭阳县代理销售某品牌饮料。妻弟尚志,跟其一起跑业务,并兼任驾驶员。汪绍曾是庄华手下一名业务员,后辞职单干,在该地其他区域代理销售同品牌饮料。但汪绍经常跑到庄华代理的区域内推销饮料,并与尚志发生过冲突,双方因此产生积怨。

2019年3月16日16时许,汪绍在沭阳县重庆路一超市门前看到尚志,担心被打,便驾驶小型普通客车逃避。见此情形,庄华指使尚志驾驶小型轿车追逐拦截汪绍的车辆,两车先后在沭阳县重庆路、中华路、天津路、苏州路、北京路等城区主干道上实施超速、逆行、闯红灯、强行闯卡进入管制区域等严重违反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追逐过程中,两车发生轻微碰撞。

2019年4月26日,沭阳县检察院以危险驾驶罪对庄华、尚志、汪绍3名被告人提起公诉。6月11日,该案开庭审理,沭阳县检察院检察官江军出庭支持公诉。

法庭调查阶段,江军对三名被告人分别进行讯问,三名被告人虽有辩解,但对起诉书的指控内容均认可。

但是在法庭辩论阶段,被告人汪绍的辩护律师提出辩护意见:“第一,我方有书证证明被告人汪绍有权向沭阳地区供货。第二,被告人汪绍是担心被殴打才驾车竞驶,主观上没有危险驾驶的故意,没有放任竞驶,不构成犯罪。第三,被告人汪绍驾车逃跑行为构成紧急避险,本案视频资料显示庄华、尚志强行超过红灯追逐汪绍车辆,并试图别停汪绍车辆,被告人庄华等人的行为给汪绍造成了危险,且汪绍的竞驶行为仅有超速、一次闯红灯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制。”

面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江军逐一回应:

一、本案的焦点是被告人汪绍在道路上有无危险驾驶行为,其有无代理权并不是本案的重点,辩护人出示的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公诉人对辩护人出示的证据真伪不予评价。

二、本案指控被告人汪绍与被告人庄华、尚志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超速竞驶等行为,汪绍曾供述称自己知道在城区主干道上的竞驶行为给他人的人身安全造成了危害,反映出汪绍主观上有危险驾驶的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危险驾驶的行为,构成犯罪。

三、紧急避险是在别无选择的情况下,实施损害较小利益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汪绍本可以采取关闭车门、报警的方式避免自己人身受到损害,也可以在行驶过程中向交警求助等方式进行自救。但汪绍选择在城区主干道上竞驶的方式来躲避对方,未造成严重后果只是偶然,其行为不构成紧急避险。

面对公诉人扎实有力的指控,被告人汪绍当庭否定其辩护律师的意见,自己当庭认罪悔罪。庭审当日,沭阳县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尚志拘役二个月零十五日,并处罚金3200元;判处被告人庄华拘役二个月零二十日,并处罚金3200元;判处被告人汪绍拘役二个月零十日,并处罚金3000元。

公诉人简介

江军,男,1966年 4月生,大学文化,江苏省沭阳县检察院员额检察官,从检22年来,先后多次荣获先进个人、优秀政法干警等荣誉称号,三次荣立三等功。

宋广超 汪玉泉 李宜诺

[责任编辑:张亚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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