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天津8月1日电(记者周润健)7月31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进行了修正。修正后的《条例》促进开源节流,增加细化了节约用水各项措施,进一步以法之力拧紧节水“水龙头”。
天津是严重缺水型城市,人均水资源仅为全国的十分之一,节约用水对于天津具有极端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天津市水资源短缺的形势更加严峻,每年都需要使用大量外调水,特别是地下水严重超采,已经形成了一个巨大的“漏斗”。
为了体现用水上的严格管理,《条例》明确,对居民生活用水采取计量收费和阶梯水价制度;对非生活用水户采取计划用水和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收费制度;超计划用水未采取措施的,节水主管部门应当约谈其负责人,并可以限制其用水量;鼓励对再生水的利用,规定城市绿化、路面清扫、车辆清洗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条例》还对地下水开采进行了严格控制。明确规定,在地下水超采区,应当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禁止工农业生产及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公共自来水管网使用地表水供水的地区,地下水资源费标准应当高于自来水的收费标准。
为增强惩戒力度,《条例》还提高了部分法律责任条款中的罚款幅度,特别在罚款数额上,上位法有规定的,均采取上位法规定罚款幅度的上限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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