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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游仙法院依法审理一起开设赌场案,四被告全部获刑

2019-03-26 09:22:15    来源:中国网    

为牟取非法利益,男子罗某、刘某某、廖某、梁某在四川游仙区一家茶楼内开设赌场,并在赌场中放高利贷,为参赌人员提供赌资。自以为万无一失,怎料天网恢恢,最终落入法网。近日,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开设赌场案件进行了依法审理,四被告全部获刑。

被告人罗某、刘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商定在游仙区刘某某经营的一家茶楼内以打牌“扯马”的方式开设赌场,同时罗某邀约廖某入股,让廖某提供资金,用于以高利贷的形式为参赌人员提供赌资,并安排廖某在赌场中放高利贷、保管资金以及记账等日常经营活动。随后,罗某又邀约梁某入股,参与赌场的利润分成。在2018年7月10日至18日赌场经营期间,罗某每日先从抽头的钱中抽出500元“撑头费”,然后刘某某分走其中四分之一,剩下的抽头钱加上高利贷的息钱由罗某、廖某、梁某三人平分。截至案发,该赌场抽头渔利的总额为78620元,罗某、廖某、梁某实际每人分得11000元,罗某另外收取“撑头费”4000元,刘某某分得2万余元。另查明,被告人廖某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被高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4000元。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罗某与刘某某共谋,在刘某某经营的茶馆设赌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博工具,规定抽头数额。被告人廖某、梁某入股该赌场,提供赌博资金,分配抽头渔利。从地点上看,有固定场所;从组织形式看,有管理制度,有发牌、记账、望风人员,还有高利贷放款提供赌资,且有半公开性,外围参赌人员不固定。四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构成了开设赌场罪,且被告人之间分工不同,不予区分主从。四名被告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罗某、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梁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廖某犯开设赌场罪,与前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14000元。(作者:张倏越、邓勇)

[责任编辑:徐铭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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