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晓玲(化名)与被告李小海(化名)、方英系姑侄、姑嫂关系。2015年正月起,李小海的父亲李海洋因病瘫痪在床,生活无法自理,作为妻、儿的方英、李小海没有护理和照顾李海洋,未尽到赡养和扶助义务。在无约定情形下,李晓玲出于兄妹之情对李海洋进行了护理和照顾,李小海与方英未支付相关费用。2016年11月,李海洋起诉至湖南临湘法院,要求李小海承担赡养义务。因李海洋在诉讼期间亡故,法院依法终结诉讼。李晓玲向法院起诉,要求李小海、方英支付护理和照顾李海洋的全部费用。2019年3月5日,法院判决被告李小海、方英向原告李晓玲补偿无因管理的必要费用96678元。
2019年3月18日上午,收到一审判决的方英不服判决,法官耐心向其阐明法律适用,并明确告知方英,可以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可方英依然不依不饶,要求法院重新判决。被告知不符合法律规定后,方英顿时开始耍泼,并对法官恶语相加,大肆辱骂,在公共场造成不良影响。闻讯而来的司法警察立马将其控制起来。经过询问和调取录像资料,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临湘法院决定对方英拘留十五日,并当场实施。
建设法治社会人人有责,每一个公民都应该自觉的学法,守法,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如果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而不应该像方英这样采取辱骂司法工作人员等方式妨碍司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对此类行为有明确规定,对司法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对行为人予以罚款或拘留,构成犯罪的,还将追究刑事责任。(王帷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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