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7日,绛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安峪中队中队长马明星、副中队长许敏、张连龙带队在安峪执法站对过往车辆例行检查,发现一辆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蓝色重型自卸货车,当民警要求驾驶人出示驾驶证、行驶证时,驾驶人坦言称:“没有拿”,后经人口和车辆信息进行技侦比对,发现驾驶人张某某实际准驾车型为C1,与其驾驶的车型不符,属于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违法行为,同时还存在未随车携带驾驶证、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
随后,执勤民警对驾驶人张某某的违法行为进行了严厉的批评及普法教育,并宣讲了其违法行为存在的安全隐患及危害。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驾驶人张某某因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被处以罚款1000元,记12分。因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被处以罚款200元,扣12分。因未随车携带驾驶证面临罚款200元,扣1分的处罚。驾驶人张某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追悔莫及,表示以后一定遵守交通规则,合法驾车,安全、文明出行。
(李鹏辉 王国箐 武佰成 张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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