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是什么让快递员下了跪?
寄送芒果,被指少了一只,快递员赔偿一箱芒果甚至给客户下跪道歉也不行?6月10日,山东圆通业务员聂女士被连续投诉,导致公司扣除其2000元工资。当地警方出面为其出具证明,认为该事属于恶意投诉,建议圆通公司将投诉人及其家人列入服务“黑名单”、退还被扣工资以及对聂女士予以表扬和奖励。投诉者对民警开证明的做法不服,表示将申请行政复议(6月11日《南方都市报》、光明网)。
“此亦人子也,可善遇之”,这是陶渊明在送给儿子一名佣人时,在信中嘱咐儿子的话。两天来,由民警签名的这份证明火了,诸如“史上最强证明”“霸气证明”“最强守护者”的评价风行于网络和朋友圈。从某种意义来说,这些赞美可看作是源远流长的人文精神的一种有力回响。当然,对于这份证明,投诉者有申请复议的权利,此事可能还有待相关部门进一步处理。但是,仅仅因为一只芒果,至于让快递员赔了一箱乃至下跪都得不到谅解吗?造成这一现象背后的原因是什么?值得深思。
首先值得探讨的是快递公司的管理制度。快递员不慎造成快件开裂,少了一个芒果,受到客户投诉,客户声称不再接受圆通快递服务。对于这样一个技术失误,快递员到底该承担多重的处罚呢?快递员先是买了一整箱芒果赔偿给客户,客户收下芒果后又以别的原因再次投诉。快递公司便扣除快递员2000元工资,并且据快递员说,如果自己再被投诉,将被公司开除,这才有了后面的上门下跪道歉。这里先不论公司的处罚规则是否过重,仅从将不再投诉当成员工不被开除的必要条件,这个规定本身就没给员工的人格尊严留下必要空间。更怪异的是,在收到派出所的证明后,快递公司又表示,该快递员所在网点已免除因投诉引起的处罚,并对快递员进行了慰问。那么,到底是公司规则有问题,还是规则的执行存在偏差?
同时应当指出,这绝不仅仅是制度层面的问题。法律确立和保障着每个公民的人格尊严,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让“人是目的”的观念深入人心并转化为每个人的自觉行动,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尤其是在经济高速发展、社会分工日趋细化的当代社会,我们往往很容易把每个相对人简化地看成他的社会角色与具体功用,淡漠了他人作为“人”的丰富性和平等性,从而也就很难做到像尊重自己一样尊重他人。例如这位投诉者,如果他能将快递员看作一个和自己一样有尊严有感情的“人”,而不是仅仅看作一个快件搬运工,可能情况就会好很多。
当然,要实现上述目标,需要法律的良好引领,需要普法工作的长期默化。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多数学者主张的“人格权独立成编”,尽管在立法技术上尚有可探讨之处,其价值取向则是值得赞许的。
柴春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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