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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小区楼道乱堆杂物或将受罚

2019-07-11 11:35:49    来源:广州日报     

小区楼道乱堆杂物或将受罚
《广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召开 穗拟立法规范不文明行为

对个人不文明行为的曝光是否“暴力”?拟重点治理的七类不文明行为又能否满足社会大众的迫切期待?在昨日的《广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上,来自不同界别的15名代表为此展开激烈讨论。

历经多年调研的《广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定于今年底由市政府向市人大提案,将填补全面、系统规范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地方立法空白。违反“重点治理清单”上的不文明行为者,未来将要承担法律责任,接受相应惩处。

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何道岚 通讯员穗文明

图/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苏俊杰

立法:年底前将向市人大提案

《广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由广州市文明办委托广州大学起草,经征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专家学者意见并作多次修改完善后形成。

现场听证会上,市委宣传部精神文明创建处负责人、市司法局立法一处负责人作为听证人对听证事项作说明,15名立法听证代表展开即席辩论。市人大法工委、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单位的相关负责人以及10家新闻媒体记者列席会议。

“立法听证会是程序最严谨、影响最广泛、效果最显著的开门立法方式。”市司法局副巡视员李毅表示,通过立法听证会这种程序性的形式,能够赋予利益相关人表达自身利益的权利和机会,使各方利益在立法过程中得到公正平等的反映,让立法更好地集中民智、体现民意、符合民心。这也是举办此次听证会的重要意义。

市司法局立法一处处长龙晓林介绍,《广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属广州市2019年立法项目,现处于起草阶段,起草单位为市文明办。《草案》出台前历经多年调研。此次立法听证会后,市文明办和市司法局将根据各方意见对《草案》进行认真研究和修改完善,再按立法程序报市政府审议,年底前向市人大提案。

意义:“道德法律化”引导行为规范

“法律是底线的道德,也是道德的保障。”市文明办相关负责人表示,《草案》主要是为了填补广州全面、系统规范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地方立法空白,强化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执行力度,增强权威性。通过制定法律法规鼓励善行义举、惩戒失德行为,通过法的形式将部分道德规范变为法律规范,对不文明行为加以约束,通过良法善策为社会文明建设保驾护航,“这正是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具体化。”

市文明办表示,本次《草案》的制定在条文中规定提倡与鼓励的行为,同时也规定需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将其划定在不道德的行为之列从而进行整治。

“曝光和处罚只是促进社会精神文明的手段之一。我们更希望通过这次立法,引导行为规范,鼓励市民及单位共同参与城市文明建设。”市文明办相关负责人强调说。

七类不文明行为入动态“重点治理清单”

《草案》第四章第二十四条列出了广州市对不文明行为实行的“重点治理清单制度”。《草案》指出,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对本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现状进行评估(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根据评估结果调整重点治理清单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拟重点治理的七类不文明行为:

(一)公共场所乱扔垃圾、随地吐痰; (二)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礼让行人、随意穿插变道、违法停车; (三)行人、非机动车通过路口或者横穿道路不按照规定通行; (四)在严格管理区携带犬只出户未用犬绳牵领犬只、未即时清理犬只粪便; (五)随意张贴、喷涂小广告; (六)在住宅小区楼道、绿地等公共区域乱堆杂物; (七)制造生活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五类不文明行为新增明确法律规范

公共场所乱扔垃圾。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清除,处以五十元罚款;

行人、电动自行车通过路口或者横穿道路不按照规定通行。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十元罚款;

随意张贴、喷涂广告。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有碍城市容貌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

在住宅小区楼道、绿地等公共区域乱堆杂物。由街道办事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强制清除,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

制造生活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多处罚手段增违法成本

《草案》对上位法未规定或未明确罚则,而群众又反响强烈的不文明行为,例如行人、非机动车通过路口或横穿道路不按规定通行,随意张贴、喷涂小广告,公共区域乱堆杂物,制造生活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等,进行了明确规范。

此外,《草案》除了依法设定相应法律责任外,还设定了“记录”和“曝光”等举措,以增加违法行为的违法成本,以不利的法律后果作为威慑,最终确保《草案》内容得以有效执行。

观点交锋

建议曝光现象而不曝光个人

民革广州市委员会的专家代表梁国雄对曝光持反对态度:首先,曝光的程度、曝光的主体、曝光的具体行为等标准都较难拿捏,界线的模糊容易造成不平;其次,社会需要厘清一个基本概念,即到底要曝光行为抑或现象?对不文明现象曝光是应该的,但曝光事实,便必然牵涉到个人。

他建议将“对不文明行为进行曝光”改成“对不文明现象进行曝光”,同时处罚违规违法个人。

生活习惯难根除 辅助手段有必要

“没有罚出来的文明法治理念,各种不文明行为、积淀已久的生活习惯恐怕很难根除。”人大代表赵广军首先为草案和曝光手段投下赞成票。

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的专家代表陈敏表示,《立法法》规定《草案》为地方性法规,可针对地方的管理事务,在上位法规定的范围内做出规定。立法具有法律依据。同时,现有法律对于不文明行为缺乏有效的制裁手段,或者是尚不能控制。因此,在现有的法律框架范围内,再补充一些符合立法原则的规定和辅助手段,她认为“很有必要”。她说,曝光也是一种行政管理行为,同样要纳入法律系统去进行评价和审核。

[责任编辑:张亚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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