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10月23日电(记者李嘉瑞)停车位不得“只售不租”、物业服务收费动态调整、业主应分类投放生活垃圾……记者从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了解到,《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自22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关于停车位使用,条例草案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车库,应当用于满足业主的需要。用于出售的,不得出售给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以外的其他人。尚未出售或用于出租的,应当优先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
关于物业服务收费,条例草案规定,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商品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遵循合理、公开、质价相符的原则进行协商。物业服务费纳入政府定价目录的,规定由北京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北京市住建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关于专项维修资金,条例草案规定,将完善专项维修资金补建和续筹,并明确续筹标准。当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30%时,应当按照届时适用的标准补足专项维修资金。
条例草案建立了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度。当出现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或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因各种原因未成立等情形时,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
条例草案还专门明确了垃圾分类义务,规定业主、其他物业使用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物业管理人是生活垃圾分类的管理责任人,指导、监督业主和其他物业使用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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