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就归还遗失物品所发生的费用负担问题,时常引发争论。与大多数失主通常会对捡拾人表示感谢甚至酬谢不同,个别失主因认为法律规定应无偿归还,便认为归还遗失物品是捡拾人的义务,是其应该做的,连句道谢的话都没有,更拒绝承担因归还遗失物品发生的费用。
根据自己对自己行为负责而不是让别人负责的道理,乘客应当在下车时自己主动检查是否遗落物品,而不是把检查责任完全推给司机,由司机检查确保乘客没有遗落物品后才能再继续营运。既然是自己的过错,自然应该由失主自己承担找回物品的责任。如果不是遗落在出租车或网约车上,而是掉在了马路上,也是失主自己花费时间、交通费等寻找物品,自己对自己造成的损失埋单,而不是让捡拾人承担归还费用,为其遗失和找寻行为买单。
同理,通过“虚拟号”“三方通话”等方式联系到司机,找到了遗失物品,当然应当自己去取,自己负担找回物品的费用。如果自己不方便去取,而是想让捡拾人送还的话,鉴于送还行为实际上是替失主跑腿,是为失主权益实现所付出的成本,自然应当由失主承担相应成本。从这个角度看,拟规定在司机送还的情况下,乘客应给予合理费用,是合理正当并符合责任原理的。
民法通则与物权法虽然规定拾得遗失物品应当无偿归还,不应索取报酬,捡拾人不应因捡拾遗失物品索取报酬、获取利益,这一立法思路显然是为了在全社会弘扬高尚道德。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捡拾者要为捡拾行为付出代价,承担保管和归还遗失物品的成本。恰恰相反,两部法律都根据责任原理规定遗失人应承担相应费用。民法通则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物权法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品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品等支出的必要费用”。虽然这两部法律没有直接规定遗失人应支付拾得人送还等费用,但确实对这种归还遗失物品的成本费用作出了明确。可见,网约车平台拟规定乘客应当给予司机送还遗失物品发生的费用,也是符合法律规定与精神的。
此次对相关规定的讨论,应引起遗失人对责任与义务问题的重视。也只有通过合理的权利义务分配并建立双向化的权利义务关系,使人都能认识到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凡事首先想到自己的责任义务,而不是光想自己的权利和别人的责任义务,这样才会理性行事,形成合理的社会关系与秩序,社会道德也会因为建立在理性的基础上更加坚固可靠。(吴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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