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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慈善奖评选启动 曾“诈捐”者不能参评

民政部举行第四个“中华慈善日”专题新闻发布会

2019-09-03 11:18:27    来源:人民网    

人民网北京9月2日电(记者孝金波、实习生史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每年9月5日是“中华慈善日”。9月2日上午,民政部举行了第四个“中华慈善日”专题新闻发布会,会上发布了“中华慈善日”标志并介绍了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工作有关情况,首次明确将50%以上的表彰名额集中到扶贫济困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爱心团队、慈善项目、慈善信托等,首次明确了不授予“中华慈善奖”的三大类情形,分别是存在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填报参评材料时或者在网络投票中弄虚作假和在慈善捐赠活动中有严重失信行为。

据民政部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司贾晓九介绍,为进一步做好慈善宣传工作,2018年民政部有关司局与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社会与法频道签署合作协议,联合开展了“中华慈善日”标志公开征集工作,这项工作也得到社会各界的积极响应,共收到应征作品379份。经过严格筛选、评审和社会公示等程序,民政部确定了“中华慈善日”选用标志。

标志的设计主题是:慈善之光温暖八方。标志以红色为基色,整体为圆形,内部分别由上方图形和下方“中华慈善日”中文或英文文字构成。标志采用党旗国旗的红色,寓意我国慈善事业坚持党的领导,走中国特色发展之路;采用象征和谐美好的圆形,寓意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数字9和5,组成一盏明灯,“灯”的上方散发出8道黄色光线,寓意慈善之光向八方散播,照亮世界、温暖他人;9的中间位置设计为一颗红心,既寓意慈善工作者和参与者听党指挥、为国奉献、推动社会进步的慈爱之心,也寓意着慈善事业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需要的为民爱民之心。绿色数字5,与白色数字9结构上融为一体、色彩上对比鲜明,共同展示出“中华慈善日”的日期。

“通过‘中华慈善日’标志,让公益慈善能够‘看得见’,对于传播慈善理念意义非常重大。” 央视社会与法频道的王广令总监介绍,除了央视社会与法频道之外,还将通过央视网、央视影音、社会与法频道官方微博微信等多种渠道进行宣传,让“中华慈善日”标志被更多的人所熟知和使用,从而更广泛地传播慈善理念。特别是9月5日“中华慈善日”前后将在直播中使用这一标志。

会上,民政部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司李波介绍了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工作的有关安排。“中华慈善奖”是当前我国慈善领域的政府最高奖项,自2005年设立以来,已经成功举办了十届,共表彰了1005个单位、个人、慈善项目、慈善信托,得到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肯定和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

李波介绍,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主要有三个亮点。第一个亮点是更加聚焦脱贫攻坚。一是首次明确将50%以上的表彰名额集中到扶贫济困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爱心团队、慈善项目、慈善信托等。二是在评选标准中明确规定,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奖优先考虑2017至2019年期间,在扶贫济困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捐赠企业奖和捐赠个人奖,优先考虑2017至2019年期间,将捐赠款物用于扶贫济困领域的捐赠企业和捐赠个人。三是要求各省级民政部门和其他推荐单位,重点推荐在扶贫济困领域中的先进典型。

第二个亮点是,审核表彰更加严格。一方面,评委会办公室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时更加严格。对材料不齐全、未按规定填写的,特别是参评材料涉及的捐赠金额与提供的捐赠票据等证明不符的,未按要求征求意见的,评委会办公室有权将申报材料退回推荐单位。另一方面,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首次明确了不授予“中华慈善奖”的三大类情形。一是存在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二是填报参评材料时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的或者在网络投票中弄虚作假的。三是在慈善捐赠活动中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包括被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列入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慈善组织;被民政部门列入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慈善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通过慈善组织捐赠中失信,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定承担责任的捐赠人;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的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的单位、个人,均不授予“中华慈善奖”。

第三个亮点是,推荐评选更加规范。一是首次明确了各省级民政部门和其他推荐单位在推荐前,根据推荐对象的类别和情况,征求意见的范围。对推荐的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要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对推荐的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要按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意见。二是进一步明确了“两审三公示”的要求。要求省级民政部门和其他推荐单位严格审核,评委会办公室也将进行严格审核。参评“中华慈善奖”的单位、个人、爱心团队、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都要以适当形式在其所在单位进行公示或者由推荐单位进行公示。省级民政部门在上报推荐材料前,要在本省(区、市)范围内进行社会公示;其他推荐单位在本部门领域进行公示。拟表彰名单确定后,民政部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公示。三是首次明确“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一般不评选副司局级或者相当于副司局级以上干部,且县处级干部原则上不超过评选总数的20%。

附: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基本介绍

一、评选对象和奖项设置

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评选对象为:2017年至2019年,在我国慈善活动中,特别是扶贫济困活动中事迹突出、影响广泛的单位、个人、志愿服务等爱心团队、慈善项目、慈善信托等。

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共设置四类奖项:一是慈善楷模奖,二是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奖,三是捐赠企业奖,四是捐赠个人奖。表彰总名额原则上不超过150个。其中:慈善楷模奖,不以捐赠款物情况为主要依据,表彰在我国慈善领域事迹突出、社会影响良好、具有感召力、公信力、示范性的个人(包括慈善工作者)和爱心团队,原则上不超过30个。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奖,表彰在我国慈善领域具有创新性、示范性、推广性的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原则上不超过50个。捐赠企业奖,表彰2017年至2019年向我国境内捐赠数额较大、贡献突出的国(境)内外企业,原则上不超过40个。捐赠个人奖,表彰2017年至2019年向我国境内捐赠数额较大、贡献突出的国(境)内外个人,原则上不超过30个。

二、 评选机构和评选程序

为保证评选的公平、公正和公开,民政部将组建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评委会,由民政部门、有关党政部门、人民团体、慈善行业组织、新闻媒体、教育科研等机构的代表和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组成。评委会下设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就评选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建议。评委会办公室设在民政部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司。

经有关方面推荐后,须经过评委会办公室形式审查、评委评价和网络投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民政部部长办公会审议、社会公示等六道程序,才能形成表彰名单。

三、 申报要求和注意事项

“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不接受单位和个人自荐,必须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中央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央群团组织等部级单位以及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进行推荐。

有意参评“中华慈善奖”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有关省级民政部门的要求进行申报,或者向具有推荐资格的单位提出申请。民政部直登直管的社会组织,向其业务联系司局提出申请。省级民政部门或有关推荐单位经过评选或审议后,方可向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评委会办公室进行推荐。

参评“中华慈善奖”,应提交能够证明其对慈善事业发展所作贡献的文字和影音材料。参评材料应真实、准确、详细,参评材料涉及的捐赠金额须与提供的捐赠票据等证明相符。"中华慈善奖"评委会办公室和各省级民政部门有权就参评材料向参评者和推荐单位进行核实,参评者和推荐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评委会办公室接受推荐的时间为:2019年10月8日至2020年2月29日,逾期不再接受任何单位的推荐。如果评委会办公室要求推荐单位补齐材料,推荐单位也须在2020年2月29日前完成。另外,在提交纸质材料的同时,还须登陆民政部门户网站或者中国慈善联合会网站,通过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申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网络填报的内容须与纸质材料一致,否则视为无效申报。


[责任编辑:张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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