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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慈善为噱头的众筹乱象为何得以滋长

2018-08-08 15:35:24    来源:北京日报    

原标题:慈善众筹并非公益行为

新闻背景

近日,一则“众筹交通事故赔偿款”的新闻引发了人们的关注。事件中,当事车主发生交通事故造成4人死亡,自称“赔不起、怕坐牢”便在某众筹平台上向广大网友众筹死亡赔偿款,很快便筹到两万多元,随后该项目被平台关闭。此类事件打着个人救助旗号发起的众筹行为是公益众筹吗?以慈善为噱头的众筹乱象为何得以滋长,该如何规范慈善众筹行为呢?

1. 慈善众筹本质是利己行为

慈善众筹是个人为解决自身、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困难,以众筹的形式获得慈善捐赠的个人求助行为。虽然带着“慈善”二字,但是并不在我国2016年9月1日开始施行的慈善法的规制范围内。

慈善法规定了公益众筹、慈善募捐等内容,并明确禁止没有法定资质的个人募捐行为。在给慈善众筹捐赠时,需要将慈善众筹与公益众筹、慈善募捐、个人募捐区分开,以便更好地在法律框架内献爱心。

公益众筹是以公益为目的,由经民政部批准、具备向公众募集资金资质的公益机构通过专门的网络公益平台发起公众筹款项目的行为。公益众筹的主体是慈善组织。慈善法中规定,“本法所称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公益众筹是以公益为目的的利他行为,众筹款交由公益机构依法保管使用。而慈善众筹的主体是个人,是为了解决自身、家属及近亲属问题的利己行为,众筹款经由网络平台提现后归发起人直接使用。

慈善募捐,依据我国慈善法的规定,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慈善募捐是以公益为目的,是慈善组织的专属权利,个人不享有进行慈善募捐的权利,而慈善众筹是以个体利益为目的,发起人是个人,这是二者最大的区别。

我国慈善法中明确规定了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要受到法律制裁,这意味着不具备法定资质的个人募捐行为是违法的。慈善众筹属于个人救助行为,是利己行为,也不同于个人募捐。个人募捐是利他行为,为他人募集捐款。

慈善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捐赠人可以通过慈善组织捐赠,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赠给予慈善众筹”,给慈善众筹预留了合法空间。

2. 慈善众筹名目五花八门

我国慈善法规制了网络捐款行为中的公益众筹,而网络自媒体平台上大量存在的慈善众筹的法律规制仍然属于空白地带,导致慈善众筹乱象横生,名目五花八门,范围边界模糊,常见的有下列几种问题:

一是众筹起因源于违法行为。如上述“众筹交通事故赔偿款”事件中,众筹发起人的交通肇事行为违法,以“不想坐牢”为由发起众筹项目在朋友圈筹款,仍然有大量人予以捐赠,这样的捐赠行为是否有助纣为虐之嫌尚且存疑。如果对此类因违法行为发起的慈善众筹不加以制止,将出现违法成本由他人买单而导致违法者有恃无恐。

二是众筹事件缺乏紧急程度。近年来,发起人坐拥豪宅、豪车而发起众筹项目筹集治病款的新闻引发人们唏嘘。反观此类项目,最大的特点是缺乏紧迫度,即慈善众筹项目发起人没有穷困窘迫到需要公众施以援手的程度。如果这类项目充斥网络空间,势必会给公众留下虚假烙印,降低人们对慈善众筹的信任度和关注度,导致真正需要众筹钱款治病的对象无法得到帮助。

三是众筹行为涉嫌非法集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四条认定标准为: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一些虚假的慈善众筹项目未经网络平台实质审核就公布出来,以慈善筹款为幌子吸收公众存款,并在网络空间转发,突破了地域局限性,面对的是不特定网络使用者,游走在非法集资行为的边缘。

分析上述慈善众筹乱象背后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一是事前筛选机制缺失,在网络平台上对慈善众筹实施“零门槛”,没有明确划定慈善众筹的种类和范围,导致任何人因为任何事都能自主发起众筹;二是事中跟进力度不够,网络众筹平台对发起人的实时情况没有及时跟进和更新,导致捐款公众不了解受捐人实际情况,捐款去向不明,同时,在保护慈善众筹发起人隐私权和捐款公众知情权的选择上,也面临信息公开的平衡难题;三是事后监管主体责任不明,基于慈善众筹缺乏法律规制的大前提,到底由谁对慈善众筹进行管理和规范,目前没有定论,慈善众筹中出现的虚假求助、滥用尾款等行为缺乏惩戒机制。

3. 慈善众筹亟待法律规制

在网络慈善众筹的法律关系中,主要存在项目发起人即受赠方、捐赠方、网络众筹平台、网络服务提供者、政府主管部门五方主体。为使慈善众筹不偏离法制轨道,需要各方主体共同发力,为慈善众筹保驾护航。笔者认为,虽然慈善众筹尚未纳入慈善法规制范围,但可以参照执行。

一是划定慈善众筹的范围,确立发起众筹的标准。慈善法第四条规定,“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在筛选慈善众筹项目时,可以从真实性、紧急性、合法性三个方面考量是否允许发起,只有同时具备这三个条件,才能允许慈善众筹项目在网络众筹平台上公布。

二是明确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内容。我国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中规定,“个人为了解决自己或者家庭的困难,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发布求助信息时,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在显著位置向公众进行风险防范提示,告知其信息不属于慈善公开募捐信息,真实性由信息发布个人负责。”此条文内容仅规定了网络众筹平台的提示义务,并没有规定实质审查义务,为虚假众筹者提供了可乘之机。笔者认为,应当进一步明确网络众筹平台的审核责任和内容,明确平台及时更新众筹事项进展和钱款去向的信息公开义务。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众筹平台负有监管义务,一旦发现违法内容,应当及时断开网络链接,防止违法事项扩散传播。

三是引入惩戒机制,对滥用众筹款、虚假众筹等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维护慈善众筹的“纯度”。慈善法规定,对“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情形,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罚款等;“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笔者还建议,在对慈善众筹行为进行规范管理时,可以参照慈善法的规定执行,而不仅仅局限于适用合同法中对捐赠行为的法律规制。(罗佳)

[责任编辑:王佳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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