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中,恋人间为了取悦对方,常常一掷千金也在所不惜。但双方一旦发生矛盾,提出分手,恋爱期间给付财物又反而成了双方难以解开的烦恼。
案例一:婚恋网络平台相识确立恋爱关系后同居,要求认定为女方购买的金首饰作为彩礼返还
基本案情:王某(男)与崔某(女)通过某婚恋网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即同居生活。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相互转账、共同消费。
根据王某提交的证据,双方同居生活期间,王某向崔某账户内转款多笔。崔某向法院提交的银行卡明细,双方同居生活期间,使用崔某的银行卡共同消费、共同还款,崔某亦向王某账户内转款多笔及双方的多笔日常消费。一年后,双方解除同居关系。王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崔某返还购买首饰费用3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即同居,由于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不分彼此、相互转账、共同消费,共同偿还欠款,无证据认定崔某购买首饰使用了该3万元,该3万元不属于彩礼的性质。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子女解除婚约,女方母亲退还聘礼后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男方父亲要求返还
基本案情:李文某与张武某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并举办定亲仪式,男方家庭向女方家庭共给付了12万元聘礼礼金。后李文某又同他人登记结婚。男方知道后,同女方协商解除婚约,要求退还聘礼,协商后,女方退还男方聘礼礼金12万元。后女方母亲诉至法院称聘礼为6万元,其受到男方一家胁迫,才退还的12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证人证言,可以证实,为二人婚事,张某家已给付李某家聘礼礼金12万元,后因李文某又同他人登记结婚,故双方家庭协商解除婚约。李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聘礼数额为6万元,也不能证实退还聘礼12万元的过程中受到胁迫的事实,故李某要求张某返还不当得利12万元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三:男方将自己银行卡交于女方,女方多次大额取款,男方主张系不当得利要求返还
基本案情:陈某(男)系三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某(女)系某咨询公司法定代表人。二人开始恋爱后,陈某将一张登记在其名下的理财金卡交给赵某。半年后,二人中断恋爱关系,陈某将该理财金卡收回。同居期间,二人多次国内国外旅游,存在大额消费。期间,赵某分多次从该卡上取走154.55万元,其中有八次单次取款超过5万元;赵某表示,自己的咨询公司曾为陈某名下的科技公司进行过管理咨询,该科技公司应支付相应报酬120万元。为此,赵某经陈某许可从其卡内取走90万元报酬款,该款项并未办理两公司财务手续。陈某对此表示否认,并称即使存在咨询事宜,也应是两公司之间的纠纷,不应由其支付费用。赵某称系陈某让其从卡内取款项用以平出国旅游购物的账款,并非不当得利。
法院经审理认为,鉴于陈某和赵某之间是恋爱关系,双方曾共同多次外出旅游,在生活上多有大额共同支出,在陈某自愿将理财金卡及密码交给赵某并提供身份证用于取款的前提下,应确认赵某从理财金卡取款不属于私自取款,而是经过陈某授权或许可的,没有违背陈某本人的意愿,为两人的合意行为,并非没有合法依据;根据理财金账号历史明细清单上显示,陈某收回该理财金卡后曾取款三次,这与其自称取回该卡后未对该卡上的金额进行核实的说法相矛盾,而且在此后的一年多时间里陈某亦未向赵某主张还款。据此应确认陈某在取回理财金卡后对于卡上的金额有明确认知,并且默示同意理财金卡已经使用的事实。赵某取款的事实并非没有合法根据,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对于双方公司之间的咨询费问题,法院对此不进行认定,判决驳回了陈某的诉讼请求。
专家认为,纠纷发生的原因在于——
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须男女双方自愿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结婚证才是缔结合法婚姻关系的唯一证明。但某些风俗却注重以大量彩礼、铺张的典礼仪式作为“缔结婚姻”的必要条件,男方家庭往往需要花费大量金钱;先举行婚礼后进行结婚登记现象比较普遍。
传统思想与新观念碰撞交叉。一方面是陈规陋俗致使婚约彩礼数额随着攀比之风逐年抬高,另一方面是青年一代思想自由开放,在感情基础尚未牢固的情况下就未婚同居、互赠贵重财物,“闪婚闪离”、“未婚先孕”等现象加剧 。
法理与情理相冲突,“恋人变仇人”现象多发。现实中婚恋观念虽然已经发生重大变化,但在我国许多地区仍长期存在着“男方悔女方,彩礼不退还”的民间陋习,且该陋习往往已经在当事人心中根深蒂固,但其与司法解释中对于彩礼的返还规定存在一定冲突,现实中“恋人变仇人”现象多发。
面对千变万化的实务纠纷,法律规范供给不足。如前所述涉恋爱婚约财产纠纷涵盖恋爱到结婚各个阶段,纠纷涉及多种法律关系,较为复杂。而目前处理婚恋财产纠纷的法律规范仅有民法总则规定的不当得利、合同法中的赠与、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关于婚姻、同居、彩礼等较为简单的规定,面对复杂的情形,法律及司法解释内容略显不足。
法官建议,夫妻、恋人之间对于大额经济来往,应及时作出明确约定,避免让物质成为“感情枷锁”,引发矛盾和纠纷。应积极倡导婚事简办,摒弃借婚姻索取财物、高额彩礼等不良习俗,引导树立文明、健康、理性的婚恋观。(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张科 涂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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