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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梅森代理律师再回应《人民的名义》被诉:不存在抄袭

2019-06-20 10:44:18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北京6月19日电 (记者 高凯)“李霞对两部小说的比对,不仅存在概括上的错误,也存在认识上的错误,李霞幷没有搞清楚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实质性相似的界限和标准。经过庭审比对,两部作品不存在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实质性相似。”针对《人民的名义》被诉抄袭案,作家周梅森代理律师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金杰19日表示。

根据小说《人民的名义》改编的同名电视剧曾引起全民热议,因此小说《人民的名义》著作权纠纷一案也是备受关注。

2017年1月,周梅森撰写的小说《人民的名义》由北京出版集团出版发行后,李霞经对比分析认为,《人民的名义》存在抄袭、剽窃自己2010年出版的小说《生死捍卫》的情况,因此将周梅森和北京出版集团诉至法院,索赔金额共计110万元。

李霞诉周梅森及出版集团《人民的名义》侵犯其小说《生死捍卫》著作权案,一审西城区法院认为,两部小说不构成实质性相似,判决驳回李霞的诉讼请求。李霞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日前,该案二审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因双方均不同意调解,法庭休庭,择日宣判。

一审败诉后,李霞不服判决上诉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庭审结束后当日,上诉人李霞在广元法制网发表了自己的陈述。

金杰律师此次正是针对其“陈述”作出了进一步的回应。

金杰律师19日表示,李霞对两部小说的比对,不仅存在概括上的错误,也存在认识上的错误,李霞幷没有搞清楚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实质性相似的界限和标准。经过庭审比对,两部作品不存在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实质性相似。

他指出,作品指的是作者对思想、情感、主题等方面的具体表达,不是指抽象的思想、情感或者主题等本身。著作权法只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在判断两部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时,首先需要判断权利人主张的作品要素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只有被控侵权作品与原告主张权利作品中的表达相似,才可能认定为著作权侵权。如果只有思想相似,表达不相似,则不应认定为侵权。

金杰认为,小说、影视作品大多数来源于现实生活,特别是相同题材的作品,不同的人创作的作品存在一定的相近情节、场景等均属正常。同时为鼓励作品的创作,还应允许合理的借鉴。在作品著作权侵权判定时,先要判断权利人主张的元素是属于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思想,还是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同时要剔除属于公有领域的表达和表达方式有限的表达。

金杰律师表示,两部小说在李霞主张的破案线索的推进及逻辑编排、角色设置、人物关系、情节、具体描写等方面,通过具体比对,在表达上不构成实质性相同或者相似,《人民的名义》不构成对《生死捍卫》的抄袭,李霞关于周梅森、北京出版集团侵犯其改编权、署名权等著作权的主张不能成立。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相信二审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驳回李霞的上诉,维持原判。”金杰律师说。(完)

[责任编辑:张亚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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