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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诈骗案件

2019-03-20 09:57:01    来源:中国网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近日,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样一起诈骗案件。被告人任某(化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6年10月,被告人任某自称与一名刘姓男子(任某自称存在,无其他线索)相识后,该男子称其可以承接某机场业务,但需要费用请客、吃饭。被告人任某遂对被害人周某谎称只需要缴纳5万元保证金,他就能够通过关系和周某(化名)一起承接某机场水沟工程。周某信以为真,先后支付50000元给被告人任某。被告人任某又以开收据需要打点关系为由,骗取被害人周某3000元。此外,被告人任某将其伪造的盖有“某机场指挥部专用章”印章的施工合同及收据交给了周某。

2018年3月,被告人任某称自己可以找关系帮任某某获得更多征收款,但需要钱打点关系,被害人任某某信以为真,先后转账8000元给被告人任某。此外,被告人任某以收取做坟押金为由骗取被害人任某某3000元。

2018年4月5日,公安民警在被告人任某的家中,将被告人任某抓获。同月10日,被告人任某的家属向被害人周某代为赔偿了60000元,向被害人任某某代为赔偿了11000元,被告人任某取得了二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任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任某犯诈骗罪的事实属实,罪名成立。被告人任某到案后,能自愿认罪,且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任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认为对被告人任某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被告人适用缓刑。遂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等依据相关法律条款作出如上判决。(程子民)

[责任编辑:徐铭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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