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6月21日电 据江西法院微信公众号消息,6月20日,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江西广播电视台原党委委员、副台长李建国(男,54岁,副厅级)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李建国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776.9308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上饶中院审理查明:1994年至2017年,被告人李建国在担任江西电视台节目制片人、编辑部主任、副台长、江西广播电视台副台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江西某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朱某某、江西某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某某等7人所送财物共计人民币776.9308万元,并为这些人员在电视节目的立项、节目业务的承接、设备的租赁使用、电视剧的采购、款项的支付以及职称评定等方面提供帮助。另查明,在省纪委对李建国纪律审查过程中,其主动交代了组织在初核阶段未掌握的违纪和涉嫌犯罪问题,系坦白。李建国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具有立功表现。归案后,李建国积极退缴涉案全部赃款776.9308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建国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776.9308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鉴于李建国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具有立功表现,归案后,李建国认罪、悔罪,积极退缴全部赃款。综合被告人李建国的受贿犯罪事实以及社会危害性,并结合其在本案中所具有的法定从轻、减轻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宽严相济与认罪认罚从宽的刑事政策,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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