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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低保申请条件放宽

财产核查标准上限提高至原来的4倍

2019-10-23 11:06:58    来源:广州日报    

家庭收入和财产不再是低保认定唯一标准,将“因病致贫”“因残致贫”等刚性支出负担过重、影响基本生活的支出型贫困家庭纳入救助范围;准入门槛放宽,财产核查标准上限提高为原来的4倍……

近日,广东省民政厅党组书记、厅长卓志强带队上线“广东民声热线”时发布最新消息,省民政厅印发《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评估认定办法》,改革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托稳兜实民生底线。

“保人”和“保户”相结合

卓志强介绍,广东省现有城乡低保对象139万人,其中城镇16万人、农村123万人,月人均城乡低保标准分别为810元、680元,均比去年提高80元;月人均城乡低保补差分别为619元、311元,比去年分别提高49元、36元。

今年9月1日起,《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开始实施。作为《实施办法》的配套措施,10月18日,广东省民政厅印发《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评估认定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制定了最低生活保障认定的具体指导标准,完善低保家庭贫困状况评估指标体系。

“这两个文件将低保覆盖范围从收入型贫困家庭向因病、因残、因学等刚性支出负担过重、影响基本生活的支出型贫困家庭扩展,对对象界定更合理、覆盖范围更广泛、认定方式更科学、审核程序更规范、群众办事更方便。”卓志强指出,文件对广东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安排做了改革创新,打通了低保制度落实过程的梗阻障碍,让更多的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卓志强具体介绍,两个文件合理界定“家庭”“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范围,明确“法院宣告失踪人员”等4类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并进一步扩大特殊困难人员单独申请低保的范围,做到“保人”和“保户”相结合。

明确家庭收入和财产不再是低保认定唯一标准,综合评估低保申请人生活综合状况,把“因病致贫”“因残致贫”等刚性支出负担过重、影响基本生活的支出型贫困家庭纳入救助范围。

采用“信息化核对+生活状况综合评估”的双重核查机制,完善救助对象认定方式。制定一系列客观、易判断的指标评估家庭贫困程度,减少人为干扰和行政风险,使低保对象认定更加公平公正。低保对象经济状况改善后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主动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申报的,可延长发放6个月保障金。

针对“人户分离”核查难题,明确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乡镇(街道)可以委托申请人家庭成员居住地乡镇(街道)入户调查核实。另外,明确建立回避制度,最大程度地杜绝人情保和关系保。

群众向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向广东省内居住地任一社会救助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信息化核对、网络预约、进度查询等便民服务,推动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核审批全流程信息化。

热点解读

财产核查标准上限提高为原来的4倍

《实施办法》规定,最低生活保障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通过申请人申报、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查询核对、家庭生活状况综合评估的方式确定;并规定了特殊人员单独提出申请的方式。

根据《认定办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的内容包括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其中,“家庭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四大类。“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拥有(含接受继承、赠与)的全部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基金)和实物财产(不动产、机动车辆、营运船只、大型工程机械等)及其他应当计入家庭财产的项目。

多项收入不再计入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范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残疾人两项补贴,老年人高龄津贴,义务兵优待金,优抚对象的优待金、生活补贴,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见义勇为奖励金等不计入家庭收入。家庭成员账户中属于扶贫“三保障”到户资金的,不计入家庭金融资产。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认定办法》规定,核对发生时,家庭成员名下金融资产的人均金额(市值)不超过当地24个月低保标准;与2014年规定的“不超过当地6个月低保标准”相比,提高了财产核查标准上限,进一步放宽认定门槛。同时,还应符合:名下的居住用途不动产(含住宅、公寓)总计不超过1套(栋)且名下无非居住用途不动产(含商铺、车库等),名下均无机动车辆,名下无商事登记信息等条件。

综合评估家庭月人均收入作为认定依据

《认定办法》充分考虑因病、因残、因学、因老、义务兵役等特殊家庭结构的实际困难,通过扣减必要的刚性支出,放宽这些特殊群体的准入条件。

在具体操作上,《认定办法》规定,家庭生活状况综合评估指标以申请家庭申请前6个月平均收入为基础,根据家庭结构和生活状况对家庭月平均收入,按照评估指标(以“当地1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作为各指标计量单位)进行增加或减除,将增减后的家庭月收入除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计算出综合评估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作为认定申请家庭是否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依据。

低收入家庭中的特殊残疾人可单独纳入低保

《认定办法》规定,经信息化核对与综合评估,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综合评估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月低保标准的,以家庭为单位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经信息化核对与综合评估,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综合评估后家庭月人均收入达到当地月低保标准、但不超过当地低收入标准的,家庭成员中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及三级、四级精神残疾人和智力残疾人可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重病患者、失能人员等特殊困难成员,该成员可按低保标准的一定比例提高保障金额。申请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不同或户籍类型不同的,按照审批地适用的经济和生活状况核对评估标准执行,以审批地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标准计算保障金。(记者汤南 通讯员 胡志慧 莫冠婷 靳皓晨)


[责任编辑:张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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