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到啦嘴村村民刘守财,身份证号:132530196908143612。反映称,2014年10月8日,刘守财因与兴旺建材厂借款合同纠纷案向涿鹿县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同日法院作出(2014)涿商初字第141号民事裁定书,对砖厂的350万块砖坯及砖厂机械设备进行保全。刘守财于2014年10月22日向涿鹿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涿鹿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0日作出(2014)涿商初字第141民事判决书,判决兴旺建材厂给付申诉人欠款62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
2015年5月1日,刘守财向涿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涿鹿法院于5月11日以(2015)涿执字第185号案件立案受理。此前,该院分别受理(2015)涿执字第177号张顺桓与兴旺建材厂买卖合同纠纷案、(2015)涿执字第132号张学峰等70人与兴旺建材厂仲裁裁决案。2015年7月7日,律师李兴华代理张学峰等70人申请对刘守财保全的被执行人财产63万元变卖款参与分配。2015年11月1日,涿鹿法院执行局长李善湖、执行员宋玉刚、执行员樊树庚组成合议庭作出(2015)涿执行字第132号《关于对被执行人大堡镇兴旺新型建材厂执行案件的参与分配方案》(以下简称《分配方案》),决定对刘守财申请保全的被执行人砖厂的68万元财产由申诉人与张顺桓、张学峰等70人按比例参与分配,给刘守财分配22万元,后均提出异议。
在申请参与分配异议和诉讼过程中,刘守财经调查核实查明:李兴华伪造证据代理张学峰等70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并以错误的涿劳仲字【2014】第61号仲裁裁决书向涿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涉嫌虚假诉讼、伪造证据。具体如下:一是兴旺建材厂并未拖欠张雪峰等70人1149694元工资,其中多数工资涉嫌伪造。已经查明的有,拖欠杨宝工资11627元、张雪峰25000元、康永顺13075元、李云飞25000元、王建国18087元等均是虚构,涿劳仲字【2014】第61号仲裁裁决书虚假。二是张雪峰、王建国、李云飞不知道提起劳动仲裁和申请强制执行的事,未参加2014年12月12日的劳动争议仲裁庭。涿劳仲字【2014】第61号仲裁裁决书、(2015)涿执字第185号张雪峰等70人与兴旺建材厂工资报酬强制执行案均涉嫌虚假。三是涿劳仲字【2014】第61号仲裁案中《代表人推举书》推举张雪峰、张德惠、王建国为72人代表提起仲裁、参与仲裁、申请强制执行,张旭峰、王建国均未参加推举,也没有签名,更没有代表其他人的行为,《代表人推举书》上的签名和捺印多数是伪造。四是李兴华以代理张雪峰等70名工人名义提起(2015)涿民初字第1069号参与分配异议之诉、(2016)冀07终1917号上诉、(2017)冀0731民初563号诉讼、(2017)冀07终2919号上诉,严重扰乱司法秩序,浪费司法资源。
自李兴华律师从仲裁开始介入此案,代理民工72人,到现在剩67人,与我打了一场虚假官司。应当依法追究涿鹿县法院执行局等法官枉法裁判、滥用职权等刑事责任。追究河北宝庆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兴华涉嫌虚假诉讼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刑事责任。
以上事实属实,如有虚假,愿承担法律责任。
反映人:刘守财
2019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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