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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纠纷引争议 博兴法院如此判 不服已上诉

2024-09-10 15:22:49    来源:华讯新闻    

近日,一名保险代理人谷伟伟向本网反映,自己在办理业务中代办的一份雇主责任险,竟然成为被告,并且被博兴法院判决东巨公司股东谷伟伟、高志华承担了雇主的赔偿责任。

事情要从2020年的3月5日说起,山东骏磊建筑钢品科技有限公司为自己的雇员齐某东,通过谷伟伟在人保财险衡水市分公司投保了一份《雇主责任保险》,谷伟伟为了投保方便,用自己名下的东巨公司,进行了投保,骏磊公司提交了齐某东等五人的身份证号码,并缴纳了5人共计650元的保费,人保财险衡水分公司出具了保险单,保险期间自2020年3月6日0时至2020年4月5日24时。就在入保险的一周后的2020年3月12日,齐某东在骏磊公司承包的山东隆德风机工地,从事钢结构安装劳务时不慎受伤,导致齐某东脊椎圆锥损伤,骏磊公司将齐某东送到北大医疗鲁中医院治疗,并为雇员齐某东垫付了199607.98元的医药费,后经骏磊公司单方委托鉴定,博兴中医院出具了齐某东构成五级伤残的鉴定书 。

一年后的2021年3月15日,骏磊公司与齐某东达成协议,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关系,骏磊公司除垫付的医药费外,又通过负责人孙某营尾号7018的银行账户向齐某东账户尾号3368的账户支付47万元的一次性赔偿金。

赔偿完成后骏磊公司在2021年6月5日,以人保衡水分公司为被告,以财产合同纠纷到衡水市桃城区法院提起诉讼,但桃城区法院审理后驳回了骏磊公司的诉讼请求,骏磊公司不服,上诉到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12月8日衡水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骏磊公司虽然已经交钱为雇员齐某东,投保了雇主责任险,但是其起诉保险公司没有得到一分钱的赔偿,后来齐某东便又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由,到自己的老家博兴县法院提起了诉讼,博兴法院法官周新江第一次审理了此案,但开完庭后原告齐某东提起了撤诉,谷伟伟在2024年1月4日向周新江法官邮寄了解封申请,但博兴法院并未解封谷伟伟被查封的账户,谷伟伟说自己邮寄的《解封申请》难道法官没有收到,便询问了投递员和博兴法院传达室,确认此件已经交付到周新江法官手中,但周新江法官却说没收到,谷伟伟的账户至今也没有被解封。

谷伟伟说:后来,齐建东再次到他的老家博兴县法院起诉,法院安排其它法官进行了调解,但是没有办理成功,接着这个案子竟然又到了周新江法官手里,在2024年5月24日,经过周新江法官一个人审理,在2024年6月27日做出了,除保险公司赔偿50万元外,让骏磊公司和东巨公司一起承担赔偿责任的判决,因东巨公司已经解散,为此东巨公司的责任判决由股东谷伟伟、高志华承担。

谷伟伟、高志华,对自己只是一个保险代理人,竟然被判决承担雇主的赔偿责任很是不解,她怎么也想不明白,自己帮助骏磊公司为其雇员入了一份保险,竟然承担了294708.34元的赔偿责任呢,这也太不公平了。

后来,谷伟伟、高志华不服博兴县法院(2024)鲁1625民初920号判决,向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滨州中院也已经与2024年9月4日开庭,据谷伟为说:在博兴县法院一审和滨州市中院二审谷伟伟都要求骏磊的员工齐某东亲自出庭,但是一直到二审开庭,齐某东都从未露过面。开庭当天二审法官对一审博兴法院没有查清的事实,对齐建东的代理人和骏磊公司进行了询问,当问到齐某东是否认识东巨公司人员时,齐某东的代理人一会说是通过骏磊公司认识的,一会说不知道,最后也没有回答出这个问题;对于骏磊公司通过负责人孙某营向雇员齐某东,支付赔偿款47万元打款记录的事实,骏磊公司和齐某东的代理人都矢口否认这个事实,但是这些证据包括骏磊公司和齐某东的赔偿协议、骏磊公司给齐某东的记工单、开资记录、包括47万元的赔偿款打款凭证和齐某东收到47万元的收条等,都是在衡水法院开庭时骏磊公司自己提交到法院的证据,据谷伟伟说:滨州中院法官,当庭还提醒了骏磊公司和齐某东的代理人,作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但骏磊公司和齐某东的代理人,都依然说47万赔偿款的钱没有收到。

谷伟伟最后说,博法院判决我一个保险代理人承担雇主的赔偿责任,我怎么也想不明白,希望二审法院能给出一个公平、公正的判决结果。

本网将进一步关注事件的进展。(忠石)

[责任编辑:刘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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