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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理财“变”保险侵害消费者权益

2018-09-04 16:29:36    来源:光明网    

作者:史洪举

据媒体报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民朱晓明和家人到银行购买理财产品,总共投资840万,最后却成了保险。朱晓明到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工作人员介绍,朱晓明买的5年缴费期的产品的确是终身的,不能在交满5年保费之后退还本金,只有她去世,才能拿到相当于本金的赔偿金,否则只能取出一部分。如果现在终止合同,本金会亏损很多。

稍有经济常识和金融常识的人都知道,理财产品和保险产品完全是两个概念,即便是兼具理财功能的保险产品,也与纯粹的理财产品有所区别。随着金融业高度发展以及人们理财、投保观念的提升,很多银行销售起自有理财产品或代销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但如前所述,存款、理财、保险这三类产品有本质区别,并直接影响到消费者的权利义务和风险承受能力。存款收益很低,但基本上没有风险;理财产品收益较高,但存在较大亏损风险;保险则以发生相应的保险事故为兑付条件。

那么,对于这些有较大区别的金融产品,商家向消费者推荐时就应尽到充分的告知、说明义务,以免消费者陷入误区。但现实中,存款“变”理财,存款“变”保险,理财“变”保险的事件多有发生。这其实反映出一个问题,许多销售人员并未尽到告知义务,相反为了业绩需要诱导消费者受骗。从报道中可知,一些保险销售人员着装与银行柜员相似,甚至有些柜员就兼职销售人员。销售人员着装及岗位的迷惑性,极易让防范能力差、理财观念匮乏的消费者误购买保险产品。

当然,这并非意味着保险产品一定比理财产品差,而是说,商家推荐产品时必须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不能指鹿为马。否则,权益受到侵害的消费者,既有权以受到欺诈为由向商家索赔,又可以重大误解为由解除合同,并要求商家赔偿损失。特别是,一旦查实销售人员在推荐产品过程中有隐瞒真相、混淆是非、误导消费者签订保险合同的行为,商家还有可能承担三倍赔偿的责任。

具体到此事件,朱晓明称自己当时想要买理财产品,银行工作人员推荐了保险产品,说是五年期满,期满后本金和利息都能取回,跟银行正常的利息比起来要高很多。在与消费者的描述有较大差异的情况下,商家应拿出相应的证据来证实其在销售保险时尽到了明确告知义务。特别是关系到保险期限、缴费期限、免责事由等影响到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必须明确告知消费者,否则就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2017年颁布的《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和《银行业金融机构销售专区录音录像管理暂行规定》,经营者销售保险和理财产品时应录音录像。虽然此事件中的消费者是2016年购买的保险产品,但当时多数银行、保险机构已实现了录音录像。因而,涉事经营者理当给消费者一个说法。银行或监管部门介入后,应该调取视频资料及其他证据,查清是否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进而有效维护消费者权益,避免商家利用信息不对称不断给消费者“挖坑”,耍理财“变”保险的花招。(史洪举)

[责任编辑:刘嘉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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