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确定
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何颖思 通讯员岳瑞轩)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获悉,7月25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广东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获审议通过。
自2019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以下简称《耕地占用税法》)施行之日起,广东省将适用新的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共有5种适用税额,分别为15、25、30、40、50元/平方米。
广东省税务局表示,此次适用税额的确定根据我国《耕地占用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耕地占用税法》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十二条规定,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耕地占用税法》第五条规定,“在人均耕地低于零点五亩的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适当提高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对此,《决定》明确,本省人均耕地低于零点五亩的地区,按照所在地区的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征收。
此外,《耕地占用税法》第十二条规定,“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适用税额可以适当低于本地区按照本法第四条第二款确定的适用税额”,《决定》明确,对上述情况,广东省按照所在地区的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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